第一章 学校(学院)介绍
贵州民族大学成立于1951年5月17日,是新中国创建最早的民族院校之一,隶属贵州省人民政府,是贵州省重点建设高校,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培养高校,为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学校坐落在贵安新区大学城,占地面积3240亩、校舍面积115万平方米,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3000余人。现有专任教师1326人,其中正高职称人员207人,副高职称人员661人,具有博士学位人员613人,研究生指导教师938人。教师队伍中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贵州省省管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贵州省高校教学名师等优秀人才近百名。
贵州民族大学艺术学院创建于1955年,2004年学科整合为音乐舞蹈学院,是国家授予高等学历资格的音乐舞蹈专业人才教育培养机构。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院始终秉承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中西结合、民族为根、特色为主的办学主思路,坚持以歌咏志、以舞传情、以乐化人的办学主愿景,坚持学术相长、立艺立人的办学主理念,将民族音乐舞蹈教育贯穿到基础理论、技能训练和文化修养等各类课程中,逐步构建起贵州民族特色音乐舞蹈教育体系,坚持服务国家需求、区域发展需要,构建起民族性、区域性、艺术性相结合的特色育人体系和“教学、研创、练演”为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民族地区应用型、复合型、原创型艺术人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新人。学院现有教职员工84人,专职教师72人,其中教授6人,副教授 27人,硕士生导师 21人,博士学位教师11人,硕士学历以上教师30余人;有贵州省音乐家协会副主席、贵州省舞蹈家协会副主席、省级教学名师、校级学科、学术带头人和若干学术骨干;师资队伍职称、年龄、学缘、学历结构合理。设有作曲理论系、少数民族特色音乐系、声乐系、舞蹈系、键盘系、管弦系、民乐系七个系部。现有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侗族大歌)传承基地1个;音乐(专业型)和中国少数民族艺术(学术型)硕士学位授权点2个;以及音乐表演、音乐学、舞蹈表演和舞蹈学4个本科专业。其中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为国家一流专业建设点,音乐学为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现有国家级一流课程2门、省级一流课程10门;是全省高校党建标杆院系示范建设点和省级“三全育人”试点院系建设单位。
意大利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Conservatorio Statale di musica di La Spezia “Giacomo Puccini”, Italy)成立于1979年,前身是热那亚帕格尼尼音乐学院所属学科,历史可追溯至1829年。学校是意大利著名的公立音乐学院,被誉为“音乐家的摇篮”。学校位于意大利西北部的拉斯佩齐亚市,是意大利著名的港口城市、艺术文化中心。现有在校生1100余人,其中8%为来自30多个不同国家的国际留学生。教师230余人,其中获博士学位210余人,约占总体教师人数的91.3%,教授和副教授人数约占总体教师人数的40%,师生比1:5。该学院设有40多门本科和硕士课程,专业设置齐全,涵盖室内乐器、艺术歌曲、音乐教育、音乐表演等方向。学院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教学设施完备,配有几十种珍贵的乐器,包括竖琴、弦乐器、木管乐器、钢琴、铜管乐器、吹奏乐器和打击乐器等。多年来,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培养了众多优秀毕业生,每年约有200多名学生进入意大利顶尖的音乐表演乐团,例如拉·斯卡拉剧院交响乐团、意大利国家广播交响乐团、那不勒斯圣塞西利亚室内乐团、罗马圣塞西利亚室内乐团等。另外还有国际一流的作曲家、演奏家、指挥家、歌唱家、理论家。著名男高音演唱家Andrea Bocelli毕业于该校,他被誉为世界第四大男高音,获得2000年第42届格莱美奖最佳男歌手和最佳流行合唱组合两个奖项提名,2002年获得第3届全英古典音乐奖杰出音乐贡献奖,2010年留名好莱坞星光大道,2012年获得全英古典音乐奖“年度最佳国际艺术家奖”。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重视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图兰朵计划和伊拉斯谟计划,为学生提供免学费留学机会和国际学术交流平台。学院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加入“中意艺术类硕士能力联合培养项目”,与中国高校合作提供国际化艺术教育。
第二章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贵州民族大学与意大利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合作举办音乐表演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办学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大学城思雅路11号
中外合作办学者:
中 方:贵州民族大学
外方:Conservatorio Statale di musica di La Spezia “Giacomo Puccini”, Italy(意大利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
办学层次和类别:本科学历教育
学 制:四年
招生方式: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招生政策,并符合相关招生录取规定和要求。
开设专业或课程:音乐表演(专业代码:130201H)
颁发证书:
中 方: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外 方:Diploma Accademico Primo Livello in Vocal Music(声乐专业一级学士学位证书)(学生需赴国外学习1年)
合作办学项目依托两校的优势学科,以国家、区域和行业需求为导向,开设音乐表演1个本科专业,学制四年,采取“3+1”双学位的合作办学模式。
办学层次 |
专业名称 (中方) |
专业名称 (意方) |
专业代码 |
普通本科 |
音乐表演 |
Vocal Music |
130201H |
合作办学培养方案由双方共同设计并制定共建“3+1”课程表,其实施分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第一至第三学年,学生按共建课程表在贵州民族大学全日制学习,完成规定的课程并达到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对升入第二阶段第四学年的教学考核要求,即:共建课程表前三学年所修的全部课程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含补考、重修合格),语言成绩达到意大利语B2等级或通过意方的语言水平测试,并通过专业水平测试。
2.第二阶段为第四学年,学生在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全日制学习,完成所有规定课程并符合相应条件,获得贵州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及合作办学双方院校的学士学位证书。
3.对于第一阶段内未达到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考核要求、未能赴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学习的学生,可在第二阶段留在贵州民族大学学习,完成贵州民族大学课程并符合相应条件,获得贵州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专业报考特殊要求和限制
1.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与该专业(招考方向)相对应的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区、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生源省(区、市)相关招生要求。
2.根据学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计划,考生入学后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由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教师承担的课程,以英语为教学语言。为避免学业受影响,高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试谨慎报考。
3.因专业培养目标需要,非声乐、键盘、管弦专业主项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1.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2.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3.学校执行生源省艺术类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专业录取。
4.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投档规则进行排序录取;若未进行同分排序的省份,遇同分考生时依次分别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5.新生入学后,学校原则上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者,将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措施
收费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执行。在意大利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期间,学生需额外缴纳注册费用(最终以当年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官网公布为准)。
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国家资助项目,学校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民族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贵州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经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备案的相应学科门类学位证书。
进入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学习的学生,教学所有环节符合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授予条件的,颁发国家承认、教育部认证的拉斯佩齐亚音乐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同时符合贵州民族大学本科毕业条件的专业学生,颁发贵州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贵州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贵州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贵州民族大学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51-88923470
招生监督电话:0851-83610130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大学城思雅路11号
项目查询地址:教育部涉外监管网https://www.crs.jsj.edu.cn/aproval/detail/3631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上级有关政策或规定发生变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