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1号)及教育部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公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民族大学是新中国创建最早的民族院校之一,是贵州省重点建设高校、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培养高校。学校坐落于产城融合创新、生态文明示范的贵安新区,现有南、北两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学校。主管部门:贵州省教育厅,学校国标代码:4152010672。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本科招生规则、招生计划,决定学校有关本科招生的重大事宜。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24年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六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报考其他专业,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必修课程为大学英语。
第七条 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成绩须达到当地外语单科成绩满分值的60%以上(含60%)。
第八条 报考老挝语、泰语、越南语专业的考生,高考语文成绩须达到当地语文单科成绩满分值的60%以上(含60%)。
第九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美术测试,测试成绩不合格者由学校酌情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十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与所报考专业(招考方向)相对应的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区、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生源省(区、市)相关招生要求。其中,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使用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方向)统考专业成绩,考生还须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具体如下:
(一)身高:男生净身高173cm~185cm;女生净身高160cm~175cm。
(二)视力:无色弱、夜盲、弱视和视野异常,无影响视功能的疾病、手术或者创伤后遗症。每眼裸眼或矫正视力(C字表)应当达到0.5及以上。
(三)听力: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注:以上条件按高考体格检查表执行,如因身体条件未达到标准而未被投档或被学校退档,其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且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区、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生源省(区、市)相关招生要求。
第十二条 报考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贵州省当年组织的民汉双语招生民族语言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其中,报考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彝语言文学重点人才培养类别的考生,测试语种为彝语,且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 报考民族班、民汉双语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汉双语预科班的考生,须为少数民族考生。其中,报考民汉双语民族班和民汉双语预科班的考生,须参加贵州省当年组织的民汉双语招生民族语言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报考我校的考生,须符合我校在当地招生的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请考生关注体检结果,认真对照体检要求谨慎填报专业。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除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类)”投档的省份,学校对进档考生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外,对其余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专业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投档成绩调剂到相应类别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执行生源省艺术类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专业录取。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投档成绩调剂到相应类别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执行生源省体育类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专业录取。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投档成绩调剂到相应类别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如生源省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生源省的录取原则录取。
第二十条 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投档规则进行排序录取;若未进行同分排序的省份,遇同分考生时依次分别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按照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进校经过基础平台课程学习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在大类所涵盖的专业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汉双语预科班的考生,进校完成一年预科班学习,所学科目考核合格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升入相应的本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入学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国家资助项目,学校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民族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贵州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经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备案的相应学科门类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贵州民族大学招生联系方式:
信息公开网址:http://zjc.gzmu.edu.cn/zsxxw.htm
招生咨询电话(传真):0851-83610412
招生监督电话:0851-83610130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州民族大学南校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贵州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