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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校内招聘活动管理规定
2023-03-02 18:27   审核人:

第一条  为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范毕业生招聘工作程序,维护毕业生和单位的正当权益,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招聘活动是指用人单位进校,与毕业生见面、进行双向选择的招聘活动,是毕业生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形式。

第三条  校内招聘活动(供需见面会、单位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或洽谈会等),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未经允许,其它部门不得擅自举办招聘活动。

第四条  校内招聘活动的组织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按照程序进行,增加招聘工作透明度,杜绝不正之风。

第五条   用人单位进校招聘须填写《招聘会、宣讲会参会回执单》,经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后方可按照安排进行。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从事招聘活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进校招聘须持有本单位组织、人事或干部管理部门介绍信(企业单位需另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并根据单位的年度进人计划,以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人事主管部门对接收毕业生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校招聘,可在我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指定的宣传栏发布招聘信息,召开专场座谈会及接待咨询等。

第八条  用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情况(单位性质、规模、福利待遇等),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以招聘为名,变相进行产品广告宣传;要公开拟招聘专业、人数和要求、面试名单,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确定录用名单。

第九条  各学院在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招聘工作。各学院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收集用人信息,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建立就业实习基地,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十条  各学院要指导毕业生充分利用学校收集的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类招聘活动。要热情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积极、如实地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招聘活动。应聘前应详细了解当年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应聘时,应听从指挥,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  毕业生应聘时应持有加盖学校、学院印章的《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应聘过程中,要尊重招聘人员,注意文明礼貌,讲究谈话艺术,做到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录用意向后,应及时完成正式签约手续,并将协议书返回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便编制派遣方案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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